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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被告人刘**、文明、张**、王*、李**寻衅滋事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**、文明、张**、王*、李**殴打他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**、文明、张**、王*、李*积极赔偿,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,又是初犯,且被告人李*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,可对被告人刘**、文明、张**、王*、李*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(一)项、第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武隆县人民法院

  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*、郝**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多人持枪斗殴,在寻找斗殴对象过程中,无故将被害人纪树桐殴打致伤,并开枪击伤被害人纪树桐腿部,致轻伤后果,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,应依法处以刑罚。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,定性不准。鉴于二被告人此次犯罪均系累犯,故依法从重处罚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树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,其合理部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《中华人民共

    法院: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

  • 陈*、韩*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、韩*、谷*、王*任意损毁他人财物,涉案价情节严重,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,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应予刑罚。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陈*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,被告人韩*、谷*、王*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亦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,经查,与事实与法律相符,予以采纳。被告人谷*、王*辩护人

    法院:饶阳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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